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訴,26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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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佐仲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于佐仲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3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見本院卷第208 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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