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訴,46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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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榮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榮林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 罪 事 實温榮林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10日上午約 8時46分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嘉義市友愛路合家歡 KTV內,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吸食之,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温榮林於偵審中自白承認,並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交辦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等佐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足以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10月(本院97年度訴字第826號、98年度訴字第148號),定應執行之刑1年8月(本院98年度聲字第1189號)及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0月(本院98年度訴字第 254、477號),定應執行之刑1年9月(本院98年度聲字第1195號),均確定在案,並接續執行,於101年4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

嗣經撤銷假釋,於同年7月24日執行殘餘刑期,於同年9月12日執行完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按。

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教育程度不高,自年少時起,即沾染毒品惡習,迄今已無數次施用毒品,被判刑而入出監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被告甫於104年 1月13日假釋出獄,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內,不及二月,即於朋友慶生時,一時受友人影響,又施用毒品,足見被告於假釋期間內,繼續與有吸毒習性之人往來,而再施用毒品,明顯缺乏戒除毒品之決心。

又被告犯後坦白認錯,態度良好,並表示現於聖瑪爾定醫院任職,擔任工友,有一份穩定工作,決心戒除毒品,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康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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