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訴,75,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博耀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侯俊榮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81號、第7095號),本院就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普通賭博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博耀、侯俊榮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博耀、侯俊榮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柯博耀就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普通賭博罪及侯俊榮就普通賭博罪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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