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附民,187,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李佩玲
被 告 黃金山
選任辯護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黃金山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5號之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李佩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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