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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林俊榮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陳聖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74號,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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