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祖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祖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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