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交易,393,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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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再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再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黃國艷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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