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交易,400,2016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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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邱顯樺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顯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皆自白犯罪,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亦經告訴人丁建夆撤回告訴,本院認其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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