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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韓宛秦
劉懿沄
法定代理人 劉曜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畯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42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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