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慶良
陳何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黃志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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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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