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交附民,123,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呂玉滿
被 告 王元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6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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