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陳金龍
被 告 邊新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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