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交附民,201,2016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陳靖云
原 告 兼法
定 代 理人 陳金龍
上列陳靖云
陳金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邊新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2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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