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侵訴,37,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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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宗樺
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511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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