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原簡上附民,1,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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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朱榮妹
訴訟代理人 賴俊賢
被 告 方珮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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