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原訴,17,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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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拓榮‧哈魯斯
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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