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單聲沒,39,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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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毒偵字第823號、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玖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品,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2包(驗餘淨重為0.933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科濫用藥物檢驗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7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1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均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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