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琦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公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琦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民國105年4月25日高女戒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77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4年12月23日高雄凱醫驗字第38173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琪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