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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邱春忠
蔡金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被 告 謝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4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春忠、蔡金儒對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419號,被告謝忠霖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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