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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福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福龍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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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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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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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8月(嗣經105年│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度聲字第97號裁定更定其│ │
│ │ │刑為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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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年12月15日8 時37分│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5 日 │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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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2 號 │第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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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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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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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105 年度訴字第97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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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4 月28日 │105 年5 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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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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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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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105 年度訴字第97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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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 年5 月12日 │105 年6 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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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5 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2267號 │2785號、執更86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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