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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勝雄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重利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助字第654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147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4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3 月16日,有該署105 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9650 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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