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呈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呈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呈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