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訴,297,2017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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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憲
指定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宗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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