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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景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偵字第7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景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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