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交易,88,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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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連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鄭連賜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雪芬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乃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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