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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毀損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毀損罪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黃郁仁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羅秀英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至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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