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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許騰杰
被 告 李佳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簡上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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