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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博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博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並參酌本案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認其所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由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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