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炎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2號),就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文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莊金寶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至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