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堃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4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堃榮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