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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莊勝源
被 告 劉永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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