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交附民,129,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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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葉○品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杜○螢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柯子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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