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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何淑娟
簡明閱
被 告 莊佳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 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淑娟、簡明閱對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 37號,被告莊佳明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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