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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趙興倫
被 告 范志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訴字第4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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