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交附民,158,2017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蔡雅琪
被 告 尤茂男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後轉換程序為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4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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