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交附民,163,2017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張世儒
張美珍
被 告 江明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080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2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世儒、張美珍對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080號,被告江明耀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