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交附民,168,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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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楊士正
被 告 許進易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225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改依106年度朴交簡字第34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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