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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張溝
被 告 吳瑞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3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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