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李絲婷
謝沁芸
被 告 王彥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6年度嘉交簡字第712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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