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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謝孟花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律師
被 告 蕭凱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六年度朴交簡字第二0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謝孟花對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201號,被告蕭凱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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