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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賜山
指定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6523號)」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23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6年度偵字第2307號)」;
犯罪事實欄二、末段關於「偵查起訴」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欄貳、二、(一)末段補充「至檢察官請求併案意旨所載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應由本院進行審理,亦附此敘明。」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106年4月5日嘉檢珍誠106偵2307字第 09395號函請本院併案審理之事實,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此觀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307號併辦意旨書甚明,則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上開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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