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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 漢律師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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