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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冉佩齡
原 告 林順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翁再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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