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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銘松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董晨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銘松對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被告董晨歡加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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