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原附民,2,2017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銘松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董晨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銘松對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被告董晨歡加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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