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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壹捌點捌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耀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254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上午6時57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鄰○○00號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3包,毛重合計20.6公克,驗餘淨重18.81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淨重合計18.81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637號卷第27頁)。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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