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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晏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員警於民國106 年3月27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里○○○路000 號0 樓之00室,查獲被告蕭晏豪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5 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22 、123 、124 、125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後淨重0.9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蕭晏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5 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22 、123 、124 、125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 包(檢驗前淨重0.9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6 年5 月5 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68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522 號卷第2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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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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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色結晶(含包裝袋│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 │
│ │1個 ) │ 0.99 公克,檢驗後淨重0.98 公克。 │
│ │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5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 │
│ │ │ 第468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 年 │
│ │ │ 度毒偵字第522號卷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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