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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愛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6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愛華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20、21號及105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
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後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評估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嗣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20、21號及105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1390號、418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毒偵710卷19頁、毒偵773卷26頁),是該扣得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驗餘淨重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09公克 │
├──┼──────┼───┼─────────┤
│ 2 │海洛因 │1包 │0.005公克 │
├──┼──────┼───┼─────────┤
│ 3 │含有甲基安非│1個 │0.246公克(毛重) │
│ │他命之殘渣袋│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275公克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443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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