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單禁沒,68,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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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他字第17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人黃秀蓮於民國100年9月26日15時許,在該署2樓東側女廁內拾獲黑色皮包1個,檢視發現該皮包內藏放無夾鏈開口外包裝塑膠袋1個(內有塑膠空袋1個及白色粉末4包)、有夾鏈開口外包裝塑膠袋1個(內有塑膠空袋1個、白色結晶6包、殘渣袋2包)等物。

經該署分案調查,因未能特定何人涉有犯罪嫌疑,乃以100年度他字第1702號案件簽結在案。

惟該案中查扣之上開白色粉末4包,送驗檢出嗎啡類毒品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

上開白色結晶6包、殘渣袋2包,送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而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

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係於105年5月27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四、經查:

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702號被告不詳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身分均不詳而予以簽結在案乙節,有上開檢察署檢察官簽呈1份附卷可稽。

㈡、前揭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結果分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3、4所載)等情,亦有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鑑定文書各1紙存卷可考,足徵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無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前揭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448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他字卷第32頁),是本院無從認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係屬違禁物而得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嫌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
┌─┬────────┬───────┬────────┐
│編│  扣案物品名稱  │   鑑定結果   │    鑑定文書    │
│號│                │              │                │
├─┼────────┼───────┼────────┤
│1│米白色粉末3包(│均檢出第一級毒│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驗餘淨重合計1‧│品海洛因成分。│藥物實驗室100│
│  │69公克)。    │              │年11月15日調│
├─┼────────┼───────┤科壹字第1002│
│2│白色粉末1包(驗│未發現含法定毒│3024480號│
│  │餘淨重1‧13公│品成分。      │鑑定書(見他字卷│
│  │克)。          │              │第32頁)。    │
├─┼────────┼───────┼────────┤
│3│無色透明結晶6包│均檢出第二級毒│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  │【驗餘檢體重量合│品甲基安非他命│藥物管理局檢驗報│
│  │計1‧9054公│成分。        │告書(見他字卷第│
│  │克(含外包裝袋6│              │83頁)。      │
│  │只)】。        │              │                │
├─┼────────┼───────┤                │
│4│無色透明殘渣袋2│均檢出第二級毒│                │
│  │包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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