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單聲沒,123,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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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阿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及對獎單壹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阿理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6年度偵字第37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及對獎單1張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7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及對獎單1張,為被告所有,並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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