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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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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譚祖芳
張陳素霞
張吉藤
張堂和
施嘉長
施山麟
張堂春
張天上
張賜
趙國川
趙呂美惠
張蔡月桃
張金錐
張牽
張反
張林金絨
張五鍟
張水化
林國中
蔡施月鵬
張鄧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應沒收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被告張譚祖芳、張陳素霞、張吉藤、張堂和、施嘉長、施山麟、張堂春、張天上、張賜、趙國川、趙呂美惠、張蔡月桃、張金錐、張牽、張反、張林金絨、張五鍟、張水化、林國中、蔡施月鵬、張鄧賢,均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13、73、77、78、79、80、101、109、123、129號及105年度偵字第17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1「應沒收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扣案現金,均為上開被告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
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
是以,關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之沒收,本院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又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雖係前揭施行前之沒收、追徵規定,惟該規定係載於刑法中,應尚非前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所稱之「其他法律」,本院自仍得予以適用,均合先敘明。
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犯投票收受賄賂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本質上既係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自亦得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被告,均因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選偵字第13、73、77、78、79、80、101、109、123、129號及105年度偵字第17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5年11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6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張吉藤部分,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6年1月13日死亡,而無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為不起訴處分之必要,經該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則其於緩起訴期間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如附表編號1至21「應沒收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扣案現金,均係上開被告所有因投票受賄犯罪所得之物,業據上開被告於警詢或偵查時供承在卷,係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之所收受之賄賂,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應沒收金額│ 被告供述之出處 │
│ │ │(新臺幣)│ │
├──┼────┼─────┼─────────────┤
│1 │張譚祖芳│2,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83、85頁(緩起訴處│
│ │ │ │分書誤載為1,500元) │
├──┼────┼─────┼─────────────┤
│2 │林國中 │1,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10、13頁 │
├──┼────┼─────┼─────────────┤
│3 │蔡施月鵬│2,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18、20頁 │
├──┼────┼─────┼─────────────┤
│4 │張鄧賢 │1,5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264、265、268頁 │
├──┼────┼─────┼─────────────┤
│5 │張陳素霞│1,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25、34頁 │
├──┼────┼─────┼─────────────┤
│6 │張吉藤 │ 5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98、101頁 │
├──┼────┼─────┼─────────────┤
│7 │張堂和 │1,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106、109頁 │
├──┼────┼─────┼─────────────┤
│8 │施嘉長 │1,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110、119頁 │
├──┼────┼─────┼─────────────┤
│9 │施山麟 │ 5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124、131頁 │
├──┼────┼─────┼─────────────┤
│10 │張堂春 │1,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272、275頁 │
├──┼────┼─────┼─────────────┤
│11 │張天上 │1,5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 │
├──┼────┼─────┼─────────────┤
│12 │張賜 │2,0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 │
├──┼────┼─────┼─────────────┤
│13 │趙國川 │1,5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3、4頁 │
├──┼────┼─────┼─────────────┤
│14 │趙呂美惠│1,5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7、8頁 │
├──┼────┼─────┼─────────────┤
│15 │張蔡月桃│ 5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38頁 │
├──┼────┼─────┼─────────────┤
│16 │張金錐 │ 5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18頁 │
├──┼────┼─────┼─────────────┤
│17 │張牽 │1,5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26頁 │
├──┼────┼─────┼─────────────┤
│18 │張反 │2,000元 │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29頁 │
├──┼────┼─────┼─────────────┤
│19 │張林金絨│2,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218、226頁 │
├──┼────┼─────┼─────────────┤
│20 │張水化 │1,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231、242頁 │
├──┼────┼─────┼─────────────┤
│21 │張五鍟 │2,000元 │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 │
│ │ │ │54號卷第251、25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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